赣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赣州市足球协会(英文名GanZhou 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GZF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赣州市足球专项的并具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宣传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我市持续发展,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足球运动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赣州足球运动科学、健康的开展;规范足球体育道德行为,提高足球运动员的专业水平;保障足球运动员的权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是赣州市体育局。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协会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体育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具体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1号(赣州体育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推广足球运动,组织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项足球运动,推动本地区足球事业的发展;
(二)主办和承办各种足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足球项目的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评定工作;
2、负责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管理,并通过选拔组队参加国内外各类足球竞赛活动;
3、对辖区内举行的足球竞赛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负责与国内、外城市、地区足球协会(总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凡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章程的各区、行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职业)业余俱乐部以及足球学校(培训中心),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俱乐部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我市参加有计划、有系统的业余和半专业层次训练(工作)的人员以及在该协会组织机构工作的人员自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单位会员者,必须提交本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包括本章程第八条第一点;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以请求本会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积极开展足球活动,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本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本会名誉职务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执委会。在执委会闭幕期间行使执委会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执委会须有本会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执委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增补常务执委,应经执委会选举。补选的常务执委一般应从执委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或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务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企业赞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开展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